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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專欄》石化氣爆善款運用並無不法 高市府要積極向監察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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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6-17 15:58:1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《專欄》
石化氣爆善款運用並無不法 高市府
要積極向監察委員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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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港都新聞訊】有關石化氣爆善款使用已歷經市府內部政風調查、外部審計、檢調、監察院等調查,並無不法,外界輿論的臆測及誤導應就此終結。氣爆善款委員會始終由多數的災民代表及民間公正人士主導,市府擔任輔助角色,公務員依法行政,只是希望能為災民進行最好的照顧。

對於本次監察院調查意見,本府將本於職責詳細回報,說明如下:
    一、關於台灣區珠寶工業同業公會捐贈之3,204萬1,910元之支票1紙(票號:JN11XXXXX),經本府查證並無此張支票捐入,所稱捐款金額3,204萬1,910元,實際為珠寶同業相關之個人或公司行號分別開立之20張支票,金額合計為3,204萬1,910元。本府皆確實依照捐款人意志開具共計72張收據,氣爆捐款金額與收據一致皆已徵信,捐款金額及收據皆已清查,並無不相符的狀況,亦無未確實開立收據等情節。而監察院未向本府調閱台灣區珠寶工業同業公會收據即逕判斷結論,本府亦會正式公文回覆其理解有誤。

    二、對於監察院糾正消防局購置災防設備一事,還原當年社會氛圍,消防員遭遇重大損失,眾多善款是指定捐給消防員改善設備,因此消防局使用指定捐款及部分非指定捐款,經獨立之善款委員會核定後才執行,並無違誤。

三、對調查報告質疑市府以善款委任律師提起求償訴訟,說明如下:
    (一)查大法官釋字540號解釋肯認行政機關得採取私法上的手段來達成給付行政的目的。高雄市政府為協助災民回歸正常生活,使其脫免訟累,當然可以受讓債權,以取得訴訟實施權,代災民訴訟,因此,求償訴訟的律師費自然是用於災民身上,並無法理疑慮。

  (二)如果與災民自行個別起訴而不參加債權讓與的律師費相較,求償訴訟的律師費顯較低廉,調查報告不但對此略而不談,且又只針對標的較小的案件加以指摘,卻忽略也有標的金額甚為龐大卻仍以10,000元計價的事實,亦有不公。況因對造均提起上訴,故上訴利益亦不能僅計算敗訴金額,例如,起訴金額100萬,假設一審判市府及災民可以拿到99萬9,000元,惟因對造提起上訴,二審也有可能就市府一審勝訴部分改判,仍須由律師就全部金額進行攻防,監察院意見認為二審不該花律師費8,000元,無異是要災民在二審放棄一審已經贏的部分,豈非罔顧災民權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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