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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獲仿冒「丹○」包裝水 飭令暫停作業及停止販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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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3-20 15:44:5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查獲仿冒丹○」包裝水 飭令暫停作業及停止販售
《動態圖組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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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【港都新聞訊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7年3月13日上午配合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包裝水商標仿冒案,派員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、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本市三民區李姓民眾住處,查獲涉嫌回收「丹○之水」空瓶,填充經簡易處理之自來水後再販售。查獲涉仿冒「丹○之水(每瓶1400毫升)」成品共計14箱計140多瓶,衛生局抽樣4瓶帶回檢驗,餘由檢警全數查扣。另查現場環境髒亂、雜物堆積並飼養寵物,衛生局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及第41條規定,限期於107年3月20日前改正,改正前暫停作業及停止販售。全案已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。

    衛生局說明,李姓民眾係回收「丹○之水(綠葉)」、「丹○之水(橘葉)」等2項產品之空瓶,將瓶子清洗後,取用自來水經簡易離子交換器交換及活性碳過濾充填,再以另行購買的瓶蓋鎖瓶後,整箱販售給酒店、小吃店及餐館。經查仿冒品均為每瓶1400毫升裝,瓶蓋為乳白色,與半透明瓶蓋的真品不相同。衛生局已抽驗仿冒品檢驗重金屬、微生物限量等,以確認是否符合衛生標準。案內進、出貨單及電腦等相關事證已由檢警單位攜回,以利調查下游業者名單,並將由檢警單位進行下游產品刑事查扣,俾利作為刑事商標仿冒案件之相關扣押證物。

    本案包裝水製作充填現場環境髒亂、雜物堆積、飼養寵物等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,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1項,限期於107年3月20日前改善完成,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,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售;另查該業者使用回收之空瓶再充填包裝飲用水,已違反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2條之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之規定,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,依同法第48條之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者,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    衛生局提醒消費者,請認清「丹○之水(1400毫升)」包裝瓶蓋如非半透明而呈乳白色者,可能為涉案產品,請退回上游廠商避免飲用。市民若發現有不法食品之情事時,可撥打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反映,以揪出不肖業者,共同監督食品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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